
應轉換思路,借鑒大禹治水的理念,對危險廢物管理以“疏”為主,特別要重視源頭的疏導。
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后,各地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居高不下。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者就像救火隊,哪里發生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監督管理者就撲向哪里去解決。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處于被動局面。
探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種:一是危險廢物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繁多、性質復雜,涉及各行各業。危險廢物的性狀復雜,可以是固態、液態、半固態,甚至是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質。危險廢物的成分復雜。危險廢物可能含有一種危害成分,也可能含有多種危害成分;可能含有重金屬類危害成分,也可能含有有機類危害成分,甚至可能同時含有重金屬類危害成分和有機類危害成分。同一種危險廢物,其危害組分也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正確識別危險廢物的難度很大。
二是產生危險廢物企業的環保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目前,產生危險廢物的大型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合資企業,基本能配備有環保教育背景的專職環境人員,其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水平相對較高。但是,在中小型企業,配備具有環保教育背景的專職環境人員比率相對較低,有的企業甚至沒有配備環保教育背景的人員,而是由其他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其危險廢物的管理堪憂。
三是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者的能力有待提升。基層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者的教育背景復雜,未經過統一的專業培訓,使其監管能力有高下之分。例如,《固廢法》第58條第二款規定了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的貯存年限。監督管理者對這一年限的認識分為兩派:一派認為不得超過一年,另一派認為可以超過一年。錯誤的認識難免帶來錯誤的監管。
四是危險廢物處置處理能力的限制。要確保危險廢物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處理處置,必須配備足夠的經許可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但事實上各地往往難以做到。綜上所述,目前危險廢物管理實踐中存在“堵”的現象,所以就出現了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者到處救火的局面。
“堵”只是權宜之計。既然“堵”解決不了問題,就應轉換思路,借鑒大禹治水的理念,對危險廢物管理以“疏”為主,特別要重視源頭的疏導。
“疏”的要義在于,首先要提高產生危險廢物企業環保崗位人員對危險廢物的識別能力,掌握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范,知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
其次,要提升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者自身的監管能力,準確理解危險廢物監管中涉及的法律法規的真實含義,以便正確監管,達到威懾作用。要進行宣傳教育,從思想上進行疏導。在此基礎上,配備與產生危險廢物數量相匹配的經許可的處理處置能力,減少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的發生。(據中國環境報 作者 唐紅俠 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COPYRIGHT ? 2015 陜西環保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技術支持:陜西環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陜公網安備 61019002000347號 陜ICP備15009596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