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提出“以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完善綠色金融體系”。2021年1月4日召開的央行工作會議,再次提及“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勵機制”。綠色金融將助力我國以更低的社會總成本實現“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的偉大愿景。
2020年9月22日,中國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中和”是指一個國家因社會經濟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與碳匯技術(植被、海洋、碳捕捉等)所吸收的溫室氣體相抵消,以實現溫室氣體的凈排放為零。截至2020年12月,已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提出了實現“碳中和”的具體時間,主要包括中國、除美國外的傳統發達國家、小島嶼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碳中和”是人類對全球變暖的現實進行反思后的自省與自律,是我國對世界做出的重大承諾。
綠色金融的概念在《巴黎協定》后被廣泛提及。相比于傳統金融服務,綠色金融主要涵蓋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全球氣候變暖的金融服務,例如旨在降低氣候變暖的影響、保護生態資產、減少垃圾排放、減排的相關經濟活動。我國現階段對綠色金融的關注點大多集中在銀行信貸業務中的“綠色信貸”,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提供信貸服務。
當前,全球綠色金融蓬勃發展。英國于2019年7月提出《英國綠色金融戰略》,對綠色和低碳技術、服務和基礎設施進行“前所未有的投資”。歐盟于2020年1月正式公布《歐洲綠色協議》,預計未來10年投資1萬億歐元于綠色產業助力其“碳中和”目標。同時,各個國家也在加大綠色產業,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根據相關預測,未來40年內,我國“碳中和”所需的綠色投資規模將在百萬億人民幣以上,甚至達到數百萬億。
那么,綠色金融將如何助力“碳中和”?在現實生活中,金融投資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視長期的環境及社會影響。長期來講,綠色投資能降低減排成本,減少碳排放,對環境和社會造成正面影響,而這部分影響并未被納入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內。換言之,綠色投資給社會帶來的正外部性往往被忽視,導致對綠色金融的投資低于社會最優。因此,政府需要適當干預,以激勵金融機構將綠色投資的潛在社會收益納入其投資和風險管理的考量范圍之內。
綠色金融的激勵手段可以概括為兩種。其一,是在擁有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前提下,對全社會的可交易的碳排放總量及減排路徑擬定一個長期目標,并為社會提供合理的碳交易市場的均衡價格(以下簡稱“碳價格”)預期。一方面,這體現了政府實現“碳中和”的決心以及減排政策的持續性,為綠色低碳產業的投資者帶來足夠的信心。另一方面,對未來碳價格的預期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對綠色產業的投資意愿:未來較高的均衡價格意味著更可觀的投資回報率,而更多的綠色投資將降低未來各行業的邊際減排成本繼而降低碳價格,直到兩者達成均衡,以實現社會最優的綠色投資總量。
其二,是通過政府政策對金融市場進行干預,對綠色金融的相關行業進行補貼,以求矯正因綠色金融的正外部性帶來的投資不足的問題。換言之,是將綠色投資帶來的環境、社會等額外收益納入其投資回報考量,實現社會最優。這一激勵手段的實施方法主要是敦促銀行對其金融業務進行調整,加強對綠色產業的支持。
“碳中和”需要能源、工業、交通運輸、建筑等各產業相互協調,并配合自然碳匯、碳捕獲與封存等技術手段,有先后、有輕重、有緩急地進行減排。而綠色金融對于“碳中和”的根本意義,一是在于降低各產業的減排成本,二是重點投資當前減排成本較高的產業(比如氫能、碳捕捉等),以期待未來降低其減排成本。換言之,想象一條減排的供給曲線,當前減排成本較高的產業位于供給曲線的最右端,那么長期而言,綠色金融將不僅有助于供給曲線向下移,而且有助于降低供給曲線的斜率、增加其價格彈性。供給曲線下移或彈性增加都將大大降低實現“碳中和”的總成本并提高社會總效用。
當前,我國的綠色金融體系仍需完善體系標準、建立激勵機制、增強覆蓋面積、鼓勵風險分析、強化碳交易體系、加強國際合作。由于對產業結構調整、人力資本提升以及經濟集聚的金融投資同樣能夠在保證實現“碳中和”的前提下提高社會總效用并促進社會公平。在未來發展中,不應僅僅局限于當前綠色金融所涵蓋的產業,應當進一步擴大綠色金融的覆蓋面積,將上述金融投資納入綠色金融的概念之中。(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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