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紀要》分為三部分,共15條。其中《紀要》第二部分強調,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
涉大氣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理問題,《紀要》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問題,《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對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問題,《紀要》明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于有害物質的認定問題,《紀要》明確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其他有害物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此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危險廢物如何認定以及是否需要鑒定的問題,《紀要》還明確規定,對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如果來源和相應特征明確,司法人員根據自身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認定難度不大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名錄直接認定;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相關證據,結合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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