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內容摘要
第一條,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針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來源,提出了相應的減排措施。包括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污染;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條,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空間布局、推進循環發展,既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也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包括: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水質目標,嚴格環境準入;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以工業水循環利用、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動循環發展等。
第三條,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控超采地下水,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城鎮和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加強水量調度,保證重要河流生態流量。
第四條,強化科技支撐。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共享平臺建設,推廣示范先進適用技術;要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范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
第五條,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發揮好價格、稅收、收費的杠桿作用。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通過健全“領跑者”制度、推行綠色信貸、實施跨界補償等措施,建立有利于水環境治理的激勵機制。
第六條,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懲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項目;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監督執法機制;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形成跨部門、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第七條,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實施限期達標的工作方案,深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環境風險,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
第八條,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機制,定期公布飲水安全狀況,科學防治地下水污染,確保飲用水安全;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對江河源頭等水質較好的水體保護;重點整治長江口、珠江口、渤海灣、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污染,嚴格圍填海管理,推進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第九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地方政府對當地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制定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方案。排污單位要自覺治污、嚴格守法。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各方履責到位。
第十條,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國家定期公布水質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邀請公眾、社會組織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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